时间:2017/10/24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导读Introduction

近日,沁阳市公安局迅速查处一起聚众扰乱企业单位秩序案件,对11名违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理,维护了辖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。

基本案情:在深化“护航经济发展”专项行动中,沁阳市公安局把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作为重要工作来抓,对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,坚持露头即打,依法严惩的方针,着力为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。年5月22日上午,沁阳市公安局西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一企业有人堵门。经查:某公司工人张某下班后,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一棵树上,当场死亡。死者张某冬的家属张某立、李某林、张某霞与公司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,组织亲友30余人在公司门前,拉横幅、放花圈、播哀乐,围堵公司大门。

现场处置:处警民警和村街干部耐心对李某林、张某立、张某霞及其亲友进行了说服劝解,讲法律,讲危害,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,因势利导,晓以利害。但李某林、张某立、张某霞等人仍然情绪激动,不听劝阻,继续实施违法行为。为防止事态扩大,及时消除不良影响,民警将李某林、张某立、张某霞等12人强制带离,对其他人员予以劝返驱散,并现场拆毁了横幅、花圈等,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恢复正常。

依法处理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

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沁阳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嫌疑人李某林、张某立、张某霞3人依法行政拘留,王某等8人被依法警告。

沁阳公安提示

在诉求过程中,遇到疑惑和困难,要及时咨询有关法律专家,通过仲裁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,切不可违法犯罪,如果违反法律法规,扰乱社会治安,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。

编辑:李富利、任衍行、张莎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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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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