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1/4/14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(—年)的通知》(豫政〔〕30号),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,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市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区域,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售禁燃范围

解放区、山阳区、中站区、马村区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行政区域。沁阳市、孟州市、武陟县、博爱县、修武县、温县自行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。

二、禁售禁燃内容
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燃放烟花爆竹。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,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三、禁售禁燃要求

(一)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“政府组织、部门联动、基层实施、社会参与”的方式,依法管理。

(二)各县(市)区政府(管委会)、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村(居)委员会、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、引导和管理工作。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公安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,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。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、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,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,自觉维护城市环境。

(三)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;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按照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特此通告年12月31日来源:焦作市人民政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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